本标准规定了合金结构钢的分类与代号、订货内容、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标志及质量证明书。
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或厚度不大于250mm的热轧和锻制合金结构钢棒材。经供需双方协商,也可供应公称直径或厚度大于250mm热轧和锻制合金结构钢棒材。本标准所规定牌号及化学成分亦可适用于钢锭、钢坯及其制品。
本标准代替GB/T 3077-1999《合金结构钢》。本标准与GB/T 3077-1999相比,主要技术内容修改如下:
———修改了按冶金质量分类的要求(见表2、表4、6.7和6.8,1999年版表2,表4);
———含硼钢的B含量下限由0.0005%调整为0.0008%(见表1);
———删除所有带字母“A”的牌号,但同一牌号化学成分调整为原带字母A牌号的化学成分(见表1,1999年版表1);
———增加了25MnB、35MnB、25CrMo、50CrMo、34CrNi2、15CrNiMo、30CrNiMo、30Cr2Ni2Mo、30Cr2Ni4Mo、34Cr2Ni2Mo、35Cr2Ni4Mo、40CrNi2Mo等12个牌号及相关技术要求(见表1和表3,1999年表1和表3);
———调整了钢中硫、磷含量(见表2,1999年版表2);
———将表面缺陷细分为缺陷和缺欠(见6.10,1999年版6.6);修改了表面质量描述,并纳入GB/T 28300标准规定(见6.10,1999年版6.6);
———修改了“非金属夹杂物”要求(见6.7,1999年版6.9);
———增加了“晶粒度”要求(见6.8);
———修改了“特殊要求”(见6.11,1999年版6.10);
———增加了数值修约要求(见7.2);
———增加了本标准牌号与国外标准相似牌号对照表(见附录A)。